《大陆居民前往港澳地区通行证》—北京居民—所需材料
本文用于介绍《大陆居民前往港澳地区通行证》办理(北京居民)流程所需材料
目录:
步骤1
夫妻团聚类
照顾在港澳定居父母
父母投靠在港澳定居子女
未成年人投靠在港澳定居父母
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所需材料:
步骤1
夫妻团聚类
夫妻一方为港澳居民,另一方为北京市居民,赴港澳团聚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配偶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bjgaj.gov.cn/web/bgxzfile/2015-04-23_03-30-57.doc)。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港澳配偶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配偶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翻译件。
4、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在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须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5、夫妻团聚类可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除需在父母申请表“携行儿童”一栏填写外,还需每人另填写一张《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并提交出生证明。携行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属关系存疑的需提交我总队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交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或民政局存档的离婚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属于收养子女的,须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7、①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②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③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④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由监护人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⑤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注:夫妻团聚类申请人在达到审批分数线进入审批流程前,夫妻双方必须到出入境管理局接受面见询问,面见时间需提前预约,预约电话:64032523
步骤2
照顾在港澳定居父母
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需要前往照顾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父母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bjgaj.gov.cn/web/bgxzfile/2015-04-23_03-30-57.doc)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在港澳父母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在港澳父母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翻译件。
4、港澳父母在港澳无子女的公证证明,此公证是由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左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字样的蓝章。
5、亲属关系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由内地公证处出具);属于收养子女的,须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7、①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②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③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④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由监护人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⑤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步骤3
父母投靠在港澳定居子女
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子女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bjgaj.gov.cn/web/bgxzfile/2015-04-23_03-30-57.doc)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在港澳定居子女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在港澳子女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翻译件。
4、内地无子女或独身子女的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如有在国外定居的子女需提供定居国的定居证明(如外文需有资质翻译机构翻译),子女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5、亲属关系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属于收养子女的,须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7、①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②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③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④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由监护人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⑤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步骤4
未成年人投靠在港澳定居父母
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父母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bjgaj.gov.cn/web/bgxzfile/2015-04-23_03-30-57.doc)
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办理,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同时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港澳父母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父母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翻译件。
4、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需提交我总队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于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供其由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属于收养子女的,须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5、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7、①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②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③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④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由监护人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⑤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步骤5
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需要赴港澳定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需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领取)
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港澳父(母)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4、内地一方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6、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注: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办理,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同时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8、①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②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③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④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由监护人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⑤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注:
步骤1
以上内容为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供,仅适用于北京,在其他省市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请咨询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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