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港澳通行证办理(北京居民)流程
本文用于介绍前往港澳通行证办理(北京居民)流程
办理条件:
步骤1
夫妻一方为港澳居民,另一方为北京市居民,赴港澳团聚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步骤2
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需要前往照顾的。
步骤3
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步骤4
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步骤5
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赴港澳定居。
办理前往港澳定居人员须出具政审意见:
步骤1
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步骤2
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步骤3
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步骤4
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由监护人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步骤5
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
步骤1
网上预约
1、登陆北京市公安局网站(网址www.bjgaj.gov.cn)--出入境办事大厅,登录网址:http://www.bjgaj.gov.cn/jjcrj/index.jsp ;
2、选择办理出入境业务的种类;
3、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
4、在线预约现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地点和时间,生成预受理号码并可在线打印申请表格。没有打印条件的申请人,可凭预受理号码到预约办证地点,使用自助填表机打印申请表。网上表格下载:http://www.bjgaj.gov.cn/web/bgpdAction.do?method=download
5、网上预申请无法通过初审的,申请人须到现场排队递交申请。
注意事项:
网上预申请无法通过初审的,申请人须到现场排队递交申请。
http://xinzhi.wenda.haosou.com/a/1441597854498561
步骤2
拍摄照片
申请人持预受理号码于预约时间到预约的接待大厅照相室现场免费拍摄制作证件专用照片(提示:关于照相的具体要求详见各出入境接待大厅张贴的《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领取照相条形码。
步骤3
采集指纹
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需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对于已经在北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留存过指纹信息的,例如已办理电子护照的申请人,在办理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时,需现场进行指纹核验。核验不通过的,须重新采集指纹。
步骤4
现场申请、审核
本人持预受理号码、照相条形码、申请表和申请出入境证件上述所需材料,到指定受理窗口递交申请。
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是否规范、根据申请事由不同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比对申请人与网上的所有信息是否一致、审核是否符合办理出入境证件标准。
申请人领取《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核对回执单相关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名。于递交申请后当日在受理申请的出入境接待大厅交费(如需邮递证件,请持回执单到接待大厅速递柜台办理手续)。
步骤5
许可发证
接待大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的,制证中心发证。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前往受理申请的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证件。因故不能本人领取的,受托人还须持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登记后领取。
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所需材料:
步骤1
一、夫妻团聚
夫妻一方为港澳居民,另一方为北京市居民,赴港澳团聚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配偶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港澳配偶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配偶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翻译件;
4、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在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须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5、夫妻团聚类可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除需在父母申请表“携行儿童”一栏填写外,还需每人另填写一张《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并提交出生证明。携行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属关系存疑的需提交我总队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交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或民政局存档的离婚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属于收养子女的,须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注:夫妻团聚类申请人在达到审批分数线进入审批流程前,夫妻双方必须到出入境管理局接受面见询问,面见时间需提前预约,预约电话:64032523
步骤2
二、照顾在港澳定居父母
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需要前往照顾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父母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在港澳父母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在港澳父母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翻译件;
4、港澳父母在港澳无子女的公证证明,此公证是由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左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字样的蓝章;
5、亲属关系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由内地公证处出具);属于收养子女的,须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步骤3
三、父母投靠在港澳定居子女
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子女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在港澳定居子女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在港澳子女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翻译件;
4、内地无子女或独身子女的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如有在国外定居的子女需提供定居国的定居证明(如外文需有资质翻译机构翻译),子女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5、亲属关系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属于收养子女的,须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步骤4
四、未成年人投靠在港澳定居父母
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父母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办理,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同时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港澳父母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父母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翻译件;
4、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需提交我总队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于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供其由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属于收养子女的,须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5、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步骤5
五、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需要赴港澳定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港澳父(母)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4、内地一方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6、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办理时间及时限:
步骤1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00。
办理时限:北京市户籍居民补发赴台通行证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自递交申请后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通过网上预申请的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步骤1
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赴港澳从事旅游、商务、培训、就业签注(一次有效)20元,(二次有效)40元,多次有效(三个月/一年)100元。
依据:京价(收)字[2002]356
办理机构:
步骤1
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乘坐44路、13 路、116路、117路、特2路公交车,北小街豁口下车;乘坐674路、406路公交车,东直门北小街路口北下车。 乘坐地铁在雍和宫站下车往东1000米即到。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7:00
咨询电话:84020101
人工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14:00——18:00
语音咨询24小时服务
监督电话:84015300(不对外咨询)
网址:http://www.bjgaj.gov.cn/web/gspd_wsgs.html→网上公示
网上表格下载:http://www.bjgaj.gov.cn/web/bgpdAction.do?method=download→办公频道→表格下载→出入境
代办代取方式:前往港澳通行证不能代办,代取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和取证回执凭单。
注:
步骤1
以上内容为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供,仅适用于北京,在其他省市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请咨询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
声明本文系本人根据真实经历原创,未经许可,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