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中,有关担保的基础知识
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担保法律制度,l995年《担保法》颁布和实施,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也对担保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知识
步骤1
物权法:
《物权法》通过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专篇对物权有关内容作了系统规范,其中有关物权的确立、变更以及担保物权的诸多新规定对《担保法》做了重大的修正。
步骤2
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步骤3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两类质押,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物权法》还明确肯定了最高额质权,即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步骤4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步骤5
留置: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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