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客体是什么

  客体是: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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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客体是什么
  客体是: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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