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欺诈行为的认定有哪些

  商家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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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欺诈行为的认定有哪些
  商家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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