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该如何减轻处罚
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减轻处罚: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2)防卫过当;
(3)避险过当;
(4)中止犯;
(5)从犯;
(6)胁从犯;
(7)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2、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4)预备犯;
(5)未遂犯;
(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7)犯罪后自首的;
(8)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9)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3、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63条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
(1)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
(2)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
(3)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杀人犯罪的;
(4)犯罪后案发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5)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