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程序
管辖问题上,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由原审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但原审法院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对于重审中当事人变更、追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问题,如果是二审发回重审,可以合并审理;如果是再审发回重审,只有符合一定的情形才可以合并审理,如:原违法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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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程序
管辖问题上,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由原审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但原审法院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对于重审中当事人变更、追加诉讼请求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