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主要包括:动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拾得遗失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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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主要包括:动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拾得遗失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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