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奖怎么申报(申报见义勇为的条件)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
奖励申报流程吧!
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7月28日通过的《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三明市见义勇为行为申报确认和奖励流程如下: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程序
一
确认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1.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2.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3.主动协助司法机关追捕在逃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
4.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二
申请或举荐
见义勇为受益单位、受益人、现场目击者、行为发生地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新闻媒体、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公安民警在办案、巡逻或接处警的过程中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均可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举荐或申请。
三
受理
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或者公安派出所在收到申请人(或举荐人)的申请报告和证据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对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材料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完善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报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有关警种或者职能部门在办案或者值勤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由办案或者值勤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书写举荐报告,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直接移交给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
四
调查取证
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接到确认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确认。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举荐或者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对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实清楚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当场作出确认决定。经调查取证认为可以确认或者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均应当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经县级公安机关盖章后生效。《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为开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或者《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的依据;同时也作为推荐表彰奖励的凭据。
五
答复
1.对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开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并分别送达见义勇为行为申请人、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
2.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开具《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分别送达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人或举荐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
六
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本级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七
时效溯及力
单位或者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之内提出。
见义勇为行为奖励的程序
(一)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收到县级公安机关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和见义勇为人员相关事迹资料后,对该资料进行整理汇总,按照事迹影响力、危险程度等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等级的初步评定,并报县(市、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审定。
(二)经县(市、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的见义勇为对象,分别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奖励:1.通报嘉奖;2.颁发奖金;3.记功;4.授予荣誉称号。
(三)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模范(群体)”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由各县(市、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授予。
(四)经县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的见义勇为对象,可以报市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进行评选和奖励。经市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初选后,再报市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审定。获得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的见义勇为对象,经市政府常务会后参加省级见义勇为对象的评选和奖励。
(五)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公开进行,除受奖励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要求保密以及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外,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其主要事迹向社会公开。